防城港:走私木炭万余吨 十三名被告庭上受审 |
收录时间:2016-03-23 23:00 收录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人参与评论 浏览次数: |
2016年3月21日,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张某某、朴某某(韩国籍)等十三名被告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由供货商、保货人、国外收购方代表人共同组成的十三人走私团伙,将1.2万多吨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原木木炭走私至韩国。 经查,徐某某、陈某等国内木炭供货商在河南、四川、湖南等地收购原木烧制的木炭,通过雇请货车将木炭运输至广西东兴市、凭祥市,交由保货人郭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雇请吴某某等八人通过非设关码头将木炭偷运至越南,再由越南境内的保货人联系海运公司,将木炭装柜运往韩国釜山、仁川等地,交由韩国某公司、韩国客户等木炭采购商提货。国内木炭供货商黄某收购木炭后,通过雇请货车将木炭运输至宁波,通过伪报货物品名报关出口至韩国。韩国人朴某某负责将木炭供货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提单转发给韩国某公司,再将韩国某公司支付的木炭货款及相关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给国内木炭供货商徐某某等人。经统计,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案发,徐某某等国内木炭供货商通过黄某、郭某某等团伙共走私木炭出境共计1.2万余吨。经鉴定,本案涉案木炭为非竹子的木材直接烧制的木炭,属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法庭上,公诉人通过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以证明徐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法庭宣布休庭。由于案件复杂,涉案人员多,影响较大,法庭经过审理后将择日宣判。(韦凤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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